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玻璃钢化粪池国标图集

更新日期:[2021-10-9 11:43:09]    共阅[1434]次
    

 

罐体(化粪池、蓄水池、收集池)埋设及施工要求

1、设置技术条件

  1.1罐体埋设均按有覆土考虑。覆土深度是指罐顶最高处至设计地面的垂直距离;绿化草地下覆土深度不应小于0.5m;铺砖广场、小区道路下等其他地面下覆土深度不应小于0.7m;最大覆土深度为2.5米,罐顶覆土深度大于1.5m建议选择加强型罐体。覆土深度还应根据出水管设计埋深和选用罐体的直径、按罐底最大埋深不大于5.5m的原则确定。

  1.2罐体清掏孔井口采用的井盖及井座应根据其埋设地点的地面活荷载,如不过车或过车、人行道、绿化带等情况,按照其承载能力考虑选用。

2、基坑开挖及基础

   2.1  基坑开挖时,应根据埋设地点地质勘查报告掌握场地土质、地下水位等情况。如果地下水或雨季施工时,可采用井点降水或挖集水坑排水,将水降至坑底0.5m以下,在罐体埋设回填的全部过程中,基坑不得积水或受冻,且达到抗浮要求后才可停止降水。

   2.2开挖的基坑尺寸应满足施工操作要求,罐体体四周应有不小于700mm的操作面。应根据土质、基坑深度等情况对边坡采取保护措施,确保施工安全。基坑放坡及支护的具体要求应执行相关国家标注《给排水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》GB 50268-2008中规定。

   2.3基坑开挖后应进行钎探,以确定基层持力层能否满足设计要求,还应由建设单位同设计、勘探、施工监理等共同进行验收。

   2.4在同一埋设区段内,当遇到地基刚度相差较大的部位时,应采用换填垫层或其他有效措施减少罐体的差异沉降;垫层厚度应视现场条件确定,但不应小于300mm

   2.5当基坑采取机械开挖时,应挖至基础设计底标高以上200mm,然后采取人工开挖方式,挖至设计标高,开挖好后,不得扰动基地原状土。

  2.6罐体基础采用中粗砂或细碎石土弧基础,如果地基为回填土或者有地下水以及安装大立方罐体,应打混凝土垫层,垫层上铺10cm以上细沙避免罐体与垫层直接接触

3、罐体安装

   3.1罐体设置位置及埋设深度应符合具体工程设计。

   3.2罐体清掏孔井筒采用塑料、玻璃钢等材质的污水检查井井筒。

   3.3罐体就位后应进行检查,确保水平后及时回填完毕,防止其发生移位。

4、回填

   4.1基坑从罐体底部至顶部以上0.5m的范围内,必须采用人工回填且人工夯实,严禁用机械推土回填。

   4.2罐体土弧中心角2α(最小为90°)范围内罐底腋角部位,必须采用中砂或粗砂填充密实且夯实,与罐壁紧密接触,不得用土或其他材料填充。

4.3罐体回填完毕后应向罐体内注水至罐体直径的二分之一处以上(未回填前禁止注水),防止其上浮变形。

   4.4罐体四周回填应从两侧同时进行分层,对称回填、夯实,确保罐体不产生侧移,每层回填土厚度应不大于200mm,且每层回填土夯实后均应取样检测,并满足密实度要求

   4.5罐体顶部上0.5m以上范围的坑基回填,如采用机械回填时,应从其两侧同时进行,并夯实。

   4.6回填时,基坑内应无积水,不得带水回填,不能回填淤泥,有机物和冻土;回填土必须无尖角石块和建筑垃圾等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重点注意事项:1.基坑务必夯实找平以免后期地基下沉,且基坑底部不可有石头或者建筑垃圾等尖锐物以免隔伤罐体。

2. 回填过程中,腋角位置(即本图①号区域)务必回填密实与罐体紧密接触,以防止此区域回填完毕后空虚造成罐体变形。

3. 回填过程不可回填建筑垃圾、淤泥土、冻土、石头等。

4. 回填过程中禁止暴力回填,禁止使用大型机械碾压夯实罐体,回填完成后应设置标志物或者简易栅栏以防止大型机械通过。

5. 检查口以上使用井筒管或者钢带管,禁止使用粘土砖砌体。

6. 如进出水口需要砌连接井,连接井应该距离罐体1米之外,禁止检查井砌在罐体封头处。

其他     

凡本说明未及之处,施工时应遵照相关的施工及验收规范、标准的要求进行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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